(2015)淄民三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与苑洋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苑洋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洋洋,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新玲,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苑洋洋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绛帼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代理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