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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四复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健雄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何健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四复字第43号被告人何健雄,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健雄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健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经提审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何健雄与被害人夏光辉在二人居住的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街三巷10号出租屋内因分赃不均发生打斗,何健雄持刀砍中夏某颈部等部位致其左侧颈内静脉断裂、颈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健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论罪应判处被告人何健雄死刑,但鉴于其与被害人系因分赃不匀引发打斗,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健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翔代理审判员  谷红进代理审判员  石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