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石云川与梁建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石云川,男,汉族,个体司机,住贺兰县。被执行人梁建国,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星海花园********室。申请执行人石云川与被执行人梁建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梁建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云川运输费20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14)平执字第916号系同一案件,立案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通知中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平执字第1011号案件予以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童占海审 判 员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学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