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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石云川与梁建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石云川,男,汉族,个体司机,住贺兰县。被执行人梁建国,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星海花园********室。申请执行人石云川与被执行人梁建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梁建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云川运输费20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14)平执字第916号系同一案件,立案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通知中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平执字第1011号案件予以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童占海审 判 员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学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