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张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06-1号。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忠,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萍,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代理审判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