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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丁显英与阳城县北留镇史山村民委员会、刘晓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显英,阳城县北留镇史山村民委员会,刘晓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947号原告丁显英。委托代理人冯志军,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城县北留镇史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锁强,任村委主任。被告刘晓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显英诉被告阳城县北留镇史山村民委员会、刘晓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显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显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显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代理审判员 邱 雷 雷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晋 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