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66号原告任某,女,汉族,1982年5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瑷玲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考虑女儿年幼,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汪瑷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