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秀云与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云,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霍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云,女,1955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蔺旺,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新干线家园一区11号楼01层02号。法定代表人李家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凯,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霍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霍家营村。法定代表人李宝忠,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超,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川,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秀云与被上诉人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霍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因房屋���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秀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秀云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五元,由陈秀云负担(已交纳二百六十元,余款四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五元,由陈秀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