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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婷婷离婚纠纷民事驳回再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强,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龙路轩苑小区*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李述清,男,1952年5月6出生,汉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号附*号,系李强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婷婷,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李强因与被申请人刘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赵玉丹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琚兆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