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翠萍、周翔宇、秦舟天与毛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915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萍,周翔宇,秦舟天,毛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萍,女,1966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翔宇,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秦舟天,男,2000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毛茂,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茂在工商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