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大洋百货五楼泡泡糖亲子乐园内,趁失主孙某不备之机,盗得孙某存放在该乐园鞋柜内的棕色女式短靴1双。同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上述相同地点,趁失主李某娜不备之机,盗得李娜存放在该乐园鞋柜内的深蓝色女式短靴1双。同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再次在上述相同地点,趁失主李某磊不备之机,盗得李磊存放在该乐园鞋柜内的黑色女式长靴1双。同日,被告人黄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福达宾馆被手抓获。案发后,上述赃物均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失主孙某、李娜、李磊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说明等书证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