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与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解放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9844-9。负责人:李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行人王某某在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敬飞存款18236.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