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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公超、唐向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公超,唐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05号申请人公超。申请人唐向东。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申请人公超、唐向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公超、唐向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公超承担唐向东修车费、按修车费发票全额赔付。2、公超车损自负。3、唐向东及时向公超提供修车费发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京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