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陈庆江、占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占某,钱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于浙江省龙游县,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2012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个月,后一次服刑于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占某,于浙江省龙游县,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钱某,于浙江省龙游县,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占某、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能在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内审结,于同年4月6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占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占某、钱某目无法纪,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钱某、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窜至摆放赌博游戏机的小店强行抬走赌博游戏机四台,价值共计1800元,并从赌博游戏机内卸下一元硬币共计2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7月20日中午,陈某某、钱某、占某窜至龙游县模环乡祝家村31号祝某经营的代销店内强行抬走价值共计900元的赌博游戏机2台。2、随后,陈某某、钱某、占某窜至龙游县城北开发区金星大道阿剑饭店内强行抬走价值450元的赌博游戏机1台。3、之后,陈某某、钱某、占某窜至龙游县城北开发区京桥饭店内强行抬走价值450元的赌博游戏机1台。案发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涉案赌博游戏机被依法扣押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钱某、占某在庭审中亦予供认;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洪某、祝某、傅某、夏某、赖某、丁某、金某、童某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现场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涉案游戏赌博机照片,销毁清单及照片,作案车辆照片,电子游戏设备认定委托书、认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陈某某、占某、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钱某、占某目无法纪,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三、被告人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四、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萌欣人民陪审员 邱亚青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