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艳光与福建建馨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光,福建建馨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陈艳光,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建馨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朱祥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光与被告福建建馨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章斌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林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