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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济南汇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1182号原告陈爱国,个体。被告济南汇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东街东汇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被告任勇。被告耿明坤。原告陈爱国与被告济南汇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勇、耿明坤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爱国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济南汇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勇、耿明坤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南汇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勇、耿明坤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