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海军与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姚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赵海军。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诉被告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海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军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