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管某,女,1978年2月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亚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