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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庆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齐某某,徐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术清,女,1953年01月1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田某甲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小威,女,1980年08月0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田某甲之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男,1984年08月0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田某甲之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邢洪举,系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女,1969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鄢某甲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云凤,女,1993年12月0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鄢某甲长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云贺,女,2000年09月0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鄢某甲次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云婷,女,200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鄢某甲三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乙,男,1947年09月1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鄢某甲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凤艳,女,1946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康家村*组,系被害人鄢某甲之母。五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晶,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男,1960年02月0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工农街晨光委*组,系吉A8B3**号轿车车主。被告人徐庆华,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0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01月28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朝君,系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地址,敦化市翰章北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董成龙,系该公司经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5)第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庆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齐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研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及其代理人邢洪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鄢云凤、鄢某乙及其代理人孙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被告人徐庆华及其辩护人王朝君到庭参加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庆华于2015年01月15日17时40分许,醉酒无证驾驶临时号牌为吉H629**号捷达轿车沿四舒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四舒公路17.8KM处时,将路边行人田某甲、鄢某甲撞倒后驾车逃逸,鄢某甲被撞后悬挂在捷达车上,徐庆华继续驾驶捷达车与向对方齐某某驾驶的吉A8B3**号轿车相刮撞,徐庆华驾车逃至四舒公路19.5KM处时,撞到路边标志桩上后,鄢某甲被甩到路边沟内,造成车辆损坏,田某甲、鄢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徐庆华弃车逃逸,后到沐石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徐庆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甲、鄢某甲、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在徐庆华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11mg/100ml。田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鄢某甲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徐庆华的供述;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鹿某某证言;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车证;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庆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诉称,要赔偿死亡赔偿金192,424.20元、丧葬费21,423.00元、尸检费330元、精神损害的抚慰金50,000.00元,代理费3,000.00元、存尸费6,500.00元,以上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人徐庆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诉称,要依法追究被告人徐庆华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徐庆华不构成自首,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92,424.2元、被抚养人鄢云贺生活费29,518.84元、被抚养人鄢云婷生活费44,278.26元、被扶养人鄢某乙生活费95,936.23元、被扶养人齐凤艳生活费88,556.52元、丧葬费21,4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0元、存尸费9,500.00元、尸检费330元,共计672,137.05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10,000.00元,徐庆华赔偿562,137.05元,代理费10,000.00元由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诉称,现要求中国人保敦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的财产损失1,99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齐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车损鉴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徐庆华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对两名死者家属应在限额十一万元内予以赔偿,对齐某某的财产损失应在限额二千元以内赔偿,其他损失本公司不同意赔偿。被告人徐庆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民事责任同意承担。辩护人认为,徐庆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庆华于2015年01月15日17时40分许,醉酒无证驾驶临时号牌为吉H629**号(发动机号为ATK505200,车架号为×××)捷达轿车沿四舒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四舒公路17.8KM处时,将路边行人田某甲、鄢某甲撞倒后驾车逃逸,鄢某甲被撞后悬挂在捷达车上,徐庆华继续驾驶捷达车与向对方齐某某驾驶的吉A8B3**号轿车相刮撞,徐庆华驾车逃至四舒公路19.5KM处时,撞到路边标志桩上后,鄢某甲被甩到路边沟内,造成车辆损坏,田某甲、鄢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徐庆华弃车逃逸,后到沐石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徐庆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甲、鄢某甲、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在徐庆华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11mg/100ml。田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鄢某甲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5年01月15日19时50分,被告人徐庆华到九台市公安局沐石河派出所投案自首。临时号牌为吉H629**号(发动机号为ATK505200,车架号为×××)捷达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人徐庆华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造成如下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92,424.2元(9621.21元×20年),丧葬费21,423.00元,总计人民币213,847.2元。其他损失,尸检费330元、存尸费6,500.00元,代理费3,000.00元。所有损失总额为223,677.2元。交强险应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5,242.06元{213,847.2÷(213,847.2+306,093.58)×110,000.00元}。徐庆华应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78,435.14元。被告人徐庆华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造成如下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92,424.2元(9621.21元×20年),丧葬费21,423.00元,被抚(扶)养人生活费为92,246.38元{鄢云贺的计算方式为7379.71元×4÷2,鄢云婷的计算方式为7379.71元×6÷2,齐凤艳(二名子女)的计算方式7379.71元×12÷2,鄢某乙(二名子女)的计算方式7379.71元×13÷2,由于被抚(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7379.71元,总额计算方式为7379.71元×12+7379.71÷2},总计人民币306,093.58元。其他损失,尸检费330元、存尸费9,500.00元,代理费10,000.00元。所有损失总额为325,923.58元。交强险应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4,757.94元{306,093.58÷(213,847.2+306,093.58)×110,000.00元},徐庆华应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61,165.64元。被告人徐庆华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齐某某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998.0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徐庆华的供述;2、被害人齐某某陈述;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鹿某某、杨某某、鄢某乙、孟某某、田某乙等人证言;4、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车证、户口复印件、保险单、情况说明;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车损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上述证据,经质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及代理人、齐某某、被告人徐庆华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及代理人有异议,认为徐庆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构成自首,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实徐庆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庆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徐庆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原告人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诉称,要依法追究被告人徐庆华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徐庆华不构成自首的请求,经审理认为,九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01月15日19时50分徐庆华到沐石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且徐庆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事实予以供认,徐庆华的行为应构成自首,九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鄢某甲死亡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1、关于鄢某甲的具体死亡时间,因第一次事故和第二次事故相隔时间非常短,无法确定鄢某甲是在哪一次事故中死亡,亦无法确定鄢某甲在车辆悬挂过程是否为活体。2、因交通事故损伤多为复合伤,且两次事故间隔时间极短,尸体检验亦未检见死后伤,故无法区分每处外伤到底是那次事故中形成,颅脑外伤两次事故均可形成。3、因救治的时间、条件、技术不同,虽然鄢某甲的颅脑损伤非常严重,亦无法确定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是否能避免死亡。公诉机关亦指控徐庆华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只能认定被徐庆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原告人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的该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庆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各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故对各原告人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各原告人的其他损失应由徐庆华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庆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01月15日起至2021年01月14日止)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4,757.94元。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242.06元。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998.00元。五、被告人徐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鄢云凤、鄢云贺、鄢云婷、鄢某乙、齐凤艳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1,165.64元。六、被告人徐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术清、田小威、田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8,435.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明珠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