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波与雷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波,雷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109号原告:秦波。被告:雷东升。原告秦波与被告雷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雷东升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7月26日期间,被告雷东升多次向原告秦波购买喷绘布及写真材料,期间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14年9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秦波货款(喷绘布)65000元整陆万伍仟元整,还款时间2014年9月31日前为10000元,余款为每15-20天还款为5000元,如还款期间未付款,由两台喷绘机以及两台写真机,秦波可对我名下所有东西处理。欠款人雷东升,日期2014.9.16日”。此后,被告未履行归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波货款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雷东升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茂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