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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非执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岳池县人民政府与刘利君、王梓羽其他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池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池非执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汤才勇,岳池县人民政府县长。2015年4月24日,本院收到岳池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征拆字〔2014〕17号《责令搬迁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按本院书面通知事项,依法向本院提交《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缺乏作出《责令搬迁决定书》的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行政决定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岳池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兴源审 判 员 杨璨尹审 判 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