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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建元诉南安市洪梅镇六都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元,南安市洪梅镇六都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郑建元,男,汉族,1955年2月25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育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南安市洪梅镇六都村委会,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种标,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建元诉与被告南安市洪梅镇六都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建元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元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建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