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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麦x诉被告李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x,李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麦x,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史庄行政村史庄村001号。被告李刘x,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麦x诉被告李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麦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麦x负担。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