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银龙、张文亮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89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淑清,该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被执行人薛银龙,居民。被执行人张文亮,居民。被执行人徐小梅,居民。被执行人范广平,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商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薛银龙、张文亮、徐小梅、范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小梅银行帐户存款20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