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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曦淳诉涡阳县鹏泰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曦淳,涡阳县鹏泰置业有限公司,张子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杨曦淳,男,201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何大社区八里桥自然村*****号。法定代理人:杨标林,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涡阳县鹏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子龙,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振兴南路***号附***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支公司。原告杨曦淳诉被告涡阳县鹏泰置业有限公司、张子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曦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曦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收。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