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刘文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林。被告:刘文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刘文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