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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刘文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林。被告:刘文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刘文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