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丁文修与巩义市嵩山金属镁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修,巩义市嵩山金属镁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094-1号原告丁文修,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房华,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嵩山金属镁厂,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丁沟村。负责人郑西涛,厂长。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修诉被告巩义市嵩山金属镁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巩义市嵩山金属镁厂、巩义市兴华矿业有限公司和丁文修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