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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担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洞桥支行诉被告刘某、黄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担字第2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洞桥支行。法定代表人,蒋某。委托代理人夏文铎,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洞桥支行诉被告刘某、黄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