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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度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建华与陈全根、徐火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华,陈全根,徐火英,陈杰,潘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初字第184号原告唐建华。委托代理人许慧、冯丹,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全根。被告徐火英。被告陈杰。被告潘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华与被告陈全根、徐火英、陈杰、潘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华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952元,由原告唐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