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建华与陈全根、徐火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华,陈全根,徐火英,陈杰,潘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初字第184号原告唐建华。委托代理人许慧、冯丹,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全根。被告徐火英。被告陈杰。被告潘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华与被告陈全根、徐火英、陈杰、潘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华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952元,由原告唐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