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月欣与威海萌霖电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月欣,威海萌霖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潘月欣。被告威海萌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雍辉苑3号705室。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升,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月欣与被告威海萌霖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月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月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月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保全费320元,共计1642元,由原告潘月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