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乾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段某申请执行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返还彩礼14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常年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乾执字第003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