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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郁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23时左右,被告人郁某因是否绕路行驶与其乘坐的出租车的司机发生争执,并殴打该司机致轻伤。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郁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郁某酒后与其朋友吴某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路“音乐之声”KTV门口乘坐被害人喻某驾驶的苏F×××××出租车前往港闸区长泰路附近,当出租车行驶至港闸区江海大道通宁大道路口北时,被告人郁某认为被害人喻某绕远路行驶,遂要求停车,下车后将出租车的牌照拽下,殴打被害人喻某,将被害人喻某的左手踢伤。经鉴定,被害人喻某左手第四掌骨下段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被告人郁某于2015年5月21日与被害人喻某达成经济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喻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实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9000元,余款待从公安机关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后予以支付,被害人喻某出具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郁某的供述,证明其随意殴打出租车司机的事实。2.未到庭证人翁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于2014年8月25日23时30分左右驾车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通宁大道路口北时,看见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追打一名出租车司机的事实。3.未到庭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与被告人郁某同乘一辆出租车,被告人郁某因是否绕路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并将出租车的牌照拽下的事实。4.被害人喻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郁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被被告人郁某殴打的事实。5.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港闸)公鉴(法检)字〔2014〕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喻某的伤情。6.收条、谅解书,证明涉案经济赔偿的情况。7.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唐闸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郁某的归案情况。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郁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彼此之间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