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红妹与杨和木、卢白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妹,杨和木,卢白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冯红妹,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和木,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卢白桦,女,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妹诉被告杨和木、卢白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编号0022430)。原告冯红妹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16.38元(原告已预交3008.19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增明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刁贵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慧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