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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新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婷与常州市侨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常州市侨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刘婷。被告常州市侨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礼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婷诉被告常州市侨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婷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撤诉。审判员  吴中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霁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