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王某甲,无固定工作。委托代理人王祖勇,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无固定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