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素华与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华,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王素华。被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57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华诉被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华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