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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知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南渡文教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南渡文教书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南渡文教书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金渊街。经营者方琴娣。委托代理人程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南渡文教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南渡文教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南渡文教书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南渡文教书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小英人民陪审员  朱 依代理审判员  陈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