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苏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林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苏米商贸有限公司,马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88号原告西安苏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高楼村1号。法定代表人苏东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兴,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被告马林,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苏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苏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苏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苏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