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969号原告肖某某,女,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张某某,男,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肖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剑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