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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华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53-1号原告:山东华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贾相玉,经理。被告: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侯卫东,执行董事。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占有的定作物反渗透处理设备一宗,原告以其所有的鲁V×××××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单位内占有的定作物反渗透设备一宗,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