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三初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吉与被告王红全、李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吉,王红全,李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878-1号原告杨文吉,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王红全,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李惠娟,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系王红全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吉与被告王红全、李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文吉提供担保张永峰所有坐落在[****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王红全、李惠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