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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白剑与徐启文,徐启才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剑,徐启才,徐启文,重庆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启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启文。一审第三人:重庆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6937-6。法定代表人:禹荣全,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白剑因与被申请人徐启才、徐启文、一审第三人重庆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白剑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白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涛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