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田某某犯赌博罪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白陀寺村*组*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田某某,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白陀寺村*组*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左右,雷某某、张某共谋销售“六合彩”赚取钱财。张某联系到在高坪区龙门镇炮台街122号经营茶坊的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夫妇,将欲在其经营的茶坊内销售“六合彩”的想法告诉了张某某、田某某,二人表示同意。随后,雷某某、张某遂在田某某、张某某夫妇经营的茶坊里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每周二、四、六晚上接受他人投注,每期销售后给田某某10元钱。至同月25日晚被查获时,雷某某、张某共经营约7期,每期投注人员约20余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雷某某、张某的供述,证人屈某、田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雷某某、张某销售“六合彩”聚众赌博,而同意其在自己经营的茶坊内设立投注点,并收取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判处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田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