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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于文慧与刘旭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慧,刘旭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于文慧,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唐县人。被告刘旭阳,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唐县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贾洪杰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1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旭阳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旭阳驾驶的冀F0R8**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刘改桥审判员  郭立营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