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新年诉郭遂玉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年,郭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杜新年,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遂玉,男,汉族。杜新年诉郭遂玉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遂玉银行存款54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卢俊杰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