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溧阳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溧阳市锦宏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溧阳市锦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4251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安顺路*号质量广场*座*楼。法定代表人沈荣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心昊,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溧阳市锦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区军荣路6号。法定代表人KHOUSHNOESHAGH,该公司执行董事。溧阳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溧阳市锦宏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特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溧阳市锦宏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2480㎡、坐落在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军荣路6号1幢、2幢房屋所有权,以及旧式水织机等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溧阳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计算至2014年9月23日的利息(包括罚息)288070.55元。申请费76817元,由溧阳市锦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并拖欠工人工资、社保费、经济补偿金等,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后,申请执行人分配到4624250.37元。后本院通过有关协助执行单位,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均未能查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考虑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后,申请执行人受偿4624250.37元。本院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商特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云华执行员 许长恩执行员 鲍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