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丰芝与新泰市刘杜镇北寨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丰芝,新泰市刘杜镇北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520号原告陈丰芝,男,1973年4月21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朱林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圣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北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守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振国,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丰芝与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北寨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其他案件的二审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