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裴俊华与朱留现、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俊华,朱留现,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裴俊华,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留现,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贵勤。被告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司金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育伟,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地址内黄县。委托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俊华与被告朱留现、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徐燕林正在鉴定过程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随生审判员  刘瑞敏审判员  张瑞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