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310、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舒申军与张传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申军,张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10、00646号申请执行人:舒申军,男,汉族,1982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传玉,女,汉族,1987年5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传玉的银行存款五万元整(¥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