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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310、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舒申军与张传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申军,张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10、00646号申请执行人:舒申军,男,汉族,1982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传玉,女,汉族,1987年5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传玉的银行存款五万元整(¥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