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300000元等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3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