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桥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吕保珠与张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珠,张开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桥初字第30号原告吕保珠,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开勇,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吕保珠与被告张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保珠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向被告张开勇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保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开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保珠诉称,2013年年初,原告吕保珠为被告张开勇安装水暖管道设施,劳务费共计4800元。2013年4月30日被告张开勇向原告吕保珠出具欠条,注明被告张开勇拖欠原告吕保珠劳务费4800元。经原告吕保珠多次催要,被告张开勇仍未支付劳务费。现原告吕保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开勇支付原告吕保珠劳务费4800元及逾期利息500元。被告张开勇在审理过程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开勇雇佣原告吕保珠安装暖气设施,并向其支付报酬。2013年4月30日被告张开勇向原告吕保珠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工钱吕保珠现金肆仟捌佰元正张开勇2013年4月30号”。因被告张开勇未支付劳务费,2015年1月15日原告吕保珠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开勇支付原告吕保珠劳务费4800元及逾期利息500元(原告吕保珠陈述利息自出具欠条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自行估算得出)。上述事实,有原告吕保珠的法庭陈述,并经欠条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吕保珠受被告张开勇雇佣,为其提供劳务,被告张开勇应依据欠条中载明的金额向原告吕保珠支付报酬。故原告吕保珠要求被告张开勇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没有就逾期支付劳务费的利息进行约定,原告吕保珠要求被告张开勇支付逾期利息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开勇于法定期间既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及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开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吕保珠劳务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开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人民陪审员 朱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